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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鲁锦与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锦,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451号申请人鲁锦,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3日,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绵阳市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柳安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2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正莲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安分社的存款11501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林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