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刘俊,王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75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3186-7。法定代表人:周锐,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王秀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俊、王秀芝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临泉路万豪花园6BC幢1105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秀芝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秀芝所有位于临泉路万豪花园6BC幢1105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瑶号);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正明书记员 崔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