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因本案于2015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6日20时许,驾驶粤J6B2**号小型轿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崖西往会城方向行驶,当行至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亚太纸业路口红绿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正在候灯由陆某某驾驶的粤J083**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吕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和吕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吕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江新公交认字[2014]第009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陆某某和吕某甲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书、协议书、赔偿收据、谅解书、证人吕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炳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柯润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