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广海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海,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13号原告:张广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海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广海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雨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