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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与代学新、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代学新,代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际阳,职务经理。被告代学新,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代磊,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原告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学新、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代学新、代磊名下银行存款11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袁际阳、徐红雁自愿用其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450号文竹苑住宅小区3号楼2单元4层01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盛玄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袁际阳、徐红雁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弦歌大道450号文竹苑住宅小区3号楼2单元4层01号房屋(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712**号,共有权证号为:安阳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000712**号);二、冻结被告代学新、代磊名下银行存款11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