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延芳,南充市高坪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龙淑清,女,汉族。原告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芳、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龙淑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1月22日双方一同到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志趣各异,常常发生家庭纠纷,争吵、打架,致使夫妻关系日益恶化。特别是被告好逸恶劳,无所事事,心态不正,在结婚不久,曾向婚姻主持人发不正常信息,污秽语言不堪入耳。现被告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以信息、张贴、口头等方式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威胁和谩骂,其语言极其恶劣,原告根本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望支持所请,并依法判决。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原告起诉所列的内容全部都不是事实,我没有打过原告,原告与被告结婚是为了骗婚,原告离婚的原因是为了与其前夫复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1月22日在南充市高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同月19日,原告沈某离家外出,被告黄某意见很大,向沈某发短信辱骂沈某,沈某即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失和,但被告黄某愿意与沈某和好夫妻关系,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作自我批评,加强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沈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并未彻底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黄某发短信辱骂黄晓英,是极其错误的,应予改正。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