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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程穆华、刘淑芬与韩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穆华,刘淑芬,韩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27号申请人程穆华,1987年1月8日生,住四平市。申请人刘淑芬。被申请人韩顺,辽AH1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所有人。被申请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辽AH1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注册所有人。申请人程穆华、刘淑芬因与被申请人韩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注册所有及被申请人韩顺实际所有的辽AH1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穆华、刘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沈阳永嘉利搬家有限公司注册所有及被申请人韩顺实际所有的辽AH10**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