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豆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98号原告豆晓。委托代理人叶志蕊,邯郸市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仁达锦苑。负责人田献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晓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晓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晓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由原告豆晓负担。审 判 长 郭艳波人民陪审员 孙晓轩人民陪审员 李晓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