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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密市姜庄镇人民政府与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姜庄镇人民政府,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09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姜庄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金源路南、通源路北、平安大道以西,证号高国用(2011)第667号,宗地号104-043-1001,面积42595平方米;另一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金源路南、通源路北、平安大道以东,证号高国用(2011)第668号,宗地号104-044-2001,面���43640平方米。因被执行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潍坊元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金源路南、通源路北、平安大道以西,证号高国用(2011)第667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另一处位于高密市姜庄镇金源路南、通源路北、平安大道以东,证号高国用(2011)第668号,宗地号xxx,面积xx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