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红娥、王新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红娥,王新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商初字第62号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振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春红,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郭红娥,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红娥、王新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