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黄常勇与龚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常勇,龚家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920号原告黄常勇,男,生于1975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龚家权,男,生于1972年10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常勇与被告龚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常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常勇以被告龚家权与其达成还款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常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公告费300元,由��告黄常勇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