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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一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龙与李录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龙黄某,李录调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一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龙黄某,男,汉族,1984年8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通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录调李某某(曾用名李海萍),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龙黄某与被上诉人李录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龙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5元,由上诉人黄龙黄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煜枫代理审判员  王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艺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