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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柳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柳鹏,青岛尚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寿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琦,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臧晓运,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柳鹏,驾驶员。原审被告青岛尚志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广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瑞平,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原审被告柳鹏、原审被告青岛尚志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盛昌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虎成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