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中非诉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赣州方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赣州方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中非诉执审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李安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赣州方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小波。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10月1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赣州方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出并于当日送达了(赣市)质技监罚字(2014)第3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赣市)质技监罚字(2014)第3014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曾晓兰代理审判员 曾照旭代理审判员 张小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 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