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严宝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宝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人严宝才,男,生于1947年11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号。负责人马钧武,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严宝才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执行案款49921.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49921.94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长会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