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赔)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德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赔)字第7号原告王德好,男,1969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军。委托代理人贾殿安,男。委托代理人徐丹,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德好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德好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骆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