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霍浦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霍浦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继舫。委托代理人王成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霍浦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学亭。委托代理人付亚辉,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富仕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6日,上海霍浦斯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浦斯公司”)(乙方、承接方)与巴富仕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景观规划与设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上海巴富仕游艇外滩码头景观设计工程;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甲方提供并经双方认可的资料、会议纪要、双方共同确认的文件等;第二条(项目设计范围及内容),设计面积975平方米、乙方工作内容含景观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第三条(项目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12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阶段20个工作日;第四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总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预付费、乙方初步设计成果提交后五日内,甲方支付30%费用、乙方提交施工图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余款4万元;第五条(双方责任),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对文件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如甲方交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第一笔预付款后开始工作,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给甲方之后,甲方应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确认并予以回复,如七天内仍不回复的,应视为对乙方所提交图纸确认无异议,甲方应按合同第六条(应为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逾期支付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的设计工作在此期间暂停,直至收到该期及以前各期的足额付款为止;合同履行期间,若甲方要求中途终止某阶段设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甲方需支付乙方正在进行阶段和之前各阶段的设计费用等;该合同约定,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附件整体方案(图),该图由霍浦斯公司设计,图示右上方标识为三栋小木屋、左上方为现有房屋及停车位、下半部分为码头木平台等。该合同由双方于2012年2月16日盖章确认。合同履行中,巴富仕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4月17日分别支付霍浦斯公司3万元。2012年4月13日,霍浦斯公司向巴富仕公司交付全套施工图(3份),巴富仕公司工作人员蒋红梅在《图纸签收单》上签名。2012年5月18日,霍浦斯公司向巴富仕公司发送《设计费增加确认函》,该函称,霍浦斯公司在四月初已完成所有施工图,等待巴富仕公司确认。但昨日收到巴富仕公司蒋工通知,因功能改变需要重新设计,之前的办公室及商店,变更为西式厨房及餐厅,同时需要重新设计强电施工图。霍浦斯公司确认此次修改已经超出5%的设计修改范畴,且属于部分颠覆设计,经双方协商,增加设计费10%即1万元。该函件由双方盖章确认。2012年7月26日,霍浦斯公司向巴富仕公司交付全套施工图(3份),巴富仕公司工作人员王成荣在《图纸签收单》上签名,《图纸签收单》说明栏标注为变更设计后。2013年8月21日,霍浦斯公司向巴富仕公司催款,表示其已完成项目设计,但仅收到设计费6万元,要求巴富仕公司按约支付余款5万元,未果,霍浦斯公司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一、巴富仕公司支付其设计费5万元;二、巴富仕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设计费的利息(4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1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均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审审理中,巴富仕公司辩称,不同意霍浦斯公司诉请,之所以后期出现设计方案变更,是基于霍浦斯公司自身设计不利,未考虑到码头相关设计的特殊性,也没有对于相关场地进行认真考量,导致设计结构发生根本性错误,码头目前设计现状与霍浦斯公司的施工图没有直接关系,现场90%的布景与霍浦斯公司设计作品无关,故霍浦斯公司的设计合同施工图部分,不符合巴富仕公司要求,巴富仕公司未实际采用,不同意给予霍浦斯公司剩余设计费。关于利息损失,基于前述理由,也不同意,如果法院支持霍浦斯公司诉请的设计费用,巴富仕公司认可霍浦斯公司的利息计算方式。原审诉讼中,巴富仕公司陈述,霍浦斯公司提供设计图后,巴富仕公司蒋工发现霍浦斯公司设计图纸有重大瑕疵,向霍浦斯公司提出了改变方案,而并非霍浦斯公司所述,系巴富仕公司的原因发生变更;霍浦斯公司修改后的施工图,巴富仕公司仍不满意故未实际使用。虽然巴富仕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但巴富仕公司确实向霍浦斯公司提出了口头异议。之后,由巴富仕公司根据码头相关结构、强电、弱电、景观等自行重新设计(附设计图)。对此,霍浦斯公司予以否认。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霍浦斯公司与巴富仕公司签订的《景观规划与设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霍浦斯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向巴富仕公司交付全套施工图。2012年5月18日的确认函,证明巴富仕公司因场地功能调整,需由霍浦斯公司重新设计,双方并对重新设计增加费用予以确认。霍浦斯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将经变更后的设计图交付巴富仕公司。以上证据,可以证明2012年7月26日已按约完成项目设计,但巴富仕公司未按约支付全部设计费,故对霍浦斯公司主张设计费余款5万元(含新增设计)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巴富仕公司提出之所以后期出现设计方案变更,系霍浦斯公司未考虑到码头相关设计的特殊性,也未对相关场地进行认真考量,导致设计结构发生根本性错误,霍浦斯公司设计施工图不符合巴富仕公司要求,巴富仕公司未实际采用,另行重新设计了图纸。巴富仕公司对此辩解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霍浦斯公司对巴富仕公司辩解不予认可,而双方确认函否认了巴富仕公司辩解;又巴富仕公司提出,其虽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指定时间向霍浦斯公司提出书面异议,但确实提出了口头异议。如巴富仕公司辩解为事实,所谓异议针对的为霍浦斯公司重新设计部分,而重新设计部分系场地功能变化导致。事实上,巴富仕公司对霍浦斯公司重新设计图纸也已签收,现无证据证明巴富仕公司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约定视为巴富仕公司对霍浦斯公司提交的图纸无异议。综上,对巴富仕公司辩解不予采信。关于霍浦斯公司主张巴富仕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设计费的利息损失(4万元从2012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新增设计费1万元从2012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均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中,巴富仕公司对此计算方式予以认可。经查,霍浦斯公司的诉请,符合合同规定,巴富仕公司对此计算方法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巴富仕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霍浦斯公司设计费5万元;二、巴富仕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及应付设计费赔付霍浦斯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4万元从2012年4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新增设计费1万元从2012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原审法院判决后,巴富仕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霍浦斯公司未实地考量码头边的涨落潮、江边风力等环境因素,导致主体建筑物定位错误,进而导致整体布局偏差,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判决在未查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本案的实质是设计码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海事海商纠纷中的码头建造纠纷这一案由,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的审理属程序严重错误。巴富仕公司据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霍浦斯公司答辩称,设计中的图纸修改是因为巴富仕公司对场地功能进行了修改,重新设计的图纸及之前的图纸都是经过巴富仕公司员工验收并确认的。霍浦斯公司提供的仅是设计方案,不包括具体施工,巴富仕公司之后是否按照图纸施工与霍浦斯公司无关。合同约定了巴富仕公司对设计成果提出异议的期限,但巴富仕公司在接收图纸后至霍浦斯公司提起原审诉讼的两年半时间里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认可。霍浦斯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霍浦斯公司与巴富仕公司签订的《景观规划与设计协议》明确约定巴富仕公司应对霍浦斯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验收确认并予以回复,如七天内不回复的,应视为对霍浦斯公司所提交图纸确认无异议,巴富仕公司应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设计费。根据巴富仕公司已支付前两期设计费及实际签收重新设计前、后施工图纸且未提出任何异议之事实,可认定霍浦斯公司已完成设计任务,巴富仕公司应按约支付设计费。巴富仕公司关于重新设计是因为霍浦斯公司的过错导致且其就此曾向霍浦斯公司提出异议的说法,因霍浦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且巴富仕公司未能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巴富仕公司实际是否按照霍浦斯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并非认定本案双方争议的基本事实,巴富仕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主辅设计费。就管辖问题,因双方纠纷系基于码头景观规划设计所产生,并非巴富仕公司所称的码头建造,故属于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范畴,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巴富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上诉人上海巴富仕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余 艺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祉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