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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933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某村四组。被告车某某,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阳镇某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