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破(预)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均与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均,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破(预)字第4号申请人:徐均。被申请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万盛路21号。法定代表人:彭希猛,公司经理。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徐均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通知了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0日,住所地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万盛路21号,经营家具制造、销售。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于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且经执行程序终结不能得到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属于破产清算适格主体,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徐均对被申请人浙江猛雄家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彭志敏审判员 林寿兵审判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