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王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与段成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铜王行初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强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段成,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以段成超过期限仍未履行(铜国土资王监处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经审查,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作出的(铜国土资王监处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益分局申请执行的(铜国土资王监处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明杰助理审判员 秦 琳人民陪审员 魏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