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法执字第2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蒋天杰与郑州泛美服饰公司、樊风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解除查封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天杰,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樊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2304-1号申请执行人蒋天杰,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风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樊风云,女,汉族,1966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七法执字第230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给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因申请执行人蒋天杰与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樊风云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抵押给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抵押给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