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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与XX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XX晖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5-1号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经营者:刘会超。被告:XX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XX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