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与XX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XX晖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5-1号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工业区。经营者:刘会超。被告:XX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XX晖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隆驰汽车租赁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