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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某、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史某某,史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815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项城市郑郭镇。委托代理人张景洪,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女,199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被告史某,男,196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郑郭镇。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钱炳言,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新委托代理人贾枫,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史某某、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调解,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苏红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