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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汝滨与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三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汝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向军。上诉人吴汝滨因与被上诉人米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汝滨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汝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汝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上诉人吴汝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