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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与陈善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陈善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船山西路32号。负责人周晖,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富强,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辉,湖南广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善灿,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诉被告陈善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城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