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门平安与胡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平安,胡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5号原告门平安,男,汉族。被告胡璇,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钱,给其母亲父亲在深圳租房,原告将现金在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纯水岸某房借给被告,被告立字据说房东退房时将此钱退还。现该房早已退租,被告拒不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同一事实与理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42号,该案已审理终结,对该纠纷已进行实体处理。原告本次起诉虽与上次起诉数额不同,但提交的证据与上次完全相同,本次的数额是为上次起诉的其中一部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复起诉,因此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门平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 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