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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关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到庭,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晁 岚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