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关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合法传唤原告到庭,原告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晁 岚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