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乔辰江物业服务���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辰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民)初字第308号原告上海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全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冀庆,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佳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辰江,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辰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志国人民陪审员 纪照洪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