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红与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叶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华街75号(浙江鸿仰彩印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刘至循,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务工。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确认的地址邮寄送达传票,邮件经多次送达未果而退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该传票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XX泽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