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文勃、刘红与牛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勃,刘红,牛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勃,阳谷县财政局科员。申请执行人:刘红,工人,系田文勃之妻。被执行人:牛犇,干部。申请执行人田文勃、刘红与被执行人牛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牛犇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淼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