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425号��告任某某,女,44岁,1970年6月27日,地址:住双辽市。被告郭某某,男,地址: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智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