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侯曾平与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曾平,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1-2号原告:侯曾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山行政村四山办事处关***号。被告: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丹,总经理。被告:吴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滨江大道滨江新居**幢*单元***室。原告侯曾平诉被告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为健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