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侯曾平与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曾平,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31-2号原告:侯曾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四山行政村四山办事处关***号。被告: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丹,总经理。被告:吴丹,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滨江大道滨江新居**幢*单元***室。原告侯曾平诉被告芜湖市天门模具冲压件制造有限公司、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沈为健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