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安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国满房地产有限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骖鸾路湘商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汪桂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桂林市安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贻利。被告桂林市国满房地产有限责任。法定代表人刘国满,董事长。被告陈贻利。被告刘国满。被告秦鹏。被告郑远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安琪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国满房地产有限责任、陈贻利、刘国满、秦鹏、郑远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3.33元,实收4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苏 敏人民陪审员 林 媚人民陪审员 刘慧飞代书 记员 文若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