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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石淑琮与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石淑琮,女,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孟家绿色食品开发区。本院在执行(2014)法刑初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石淑琮与被执行人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沈阳腾垚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三初字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