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华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3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龙,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1年7月25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0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2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秀堂,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华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武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华龙及其辩护人李秀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5月份,被告人周华龙从周某某处获取仿制式手枪1把、子弹3发,后为防身长期随身携带。2015年1月30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岳章、付开封租住的万州区周家坝现代城小区11号楼1001室查获周华龙、周某、周某甲、陈某等人吸毒及周华龙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仿64手枪1把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放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华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移交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周某、谭某某、周某甲、陈某、张某某、岳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华龙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枪)(2015)0060号枪弹痕迹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龙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1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华龙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周华龙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周华龙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华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仿64式手枪一把及子弹3颗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鹤人民陪审员 程 应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