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熊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71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告熊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熊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光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