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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34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柯贵生,巢湖市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