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汪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34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柯贵生,巢湖市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