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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林长元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长元,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上诉人林长元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法民双立字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长元以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有新证据,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法院应依法受理为由,要求本案由绥棱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中所指新的事实为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的事实。林长元所提供的证据是原判决生效前就已存在的,不属于新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