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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法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光顺、李方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光顺,李方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法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光顺,临朐县城关街道衡里炉村。被执行人李方永,临朐县城关街道衡里炉村。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宪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