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龙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龙某,农民。被告唐某甲,农民。原告龙某诉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周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其与被告唐某甲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加之被告脾气暴躁,殴打原告。为��请求判令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唐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原告当庭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和与被告的结婚证,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和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唐某甲既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到庭应诉。经开庭质证,本院对原告龙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年××月××日,原告龙某与被告唐某甲在资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唐某乙,现已十一岁,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而有时发生争吵。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唐某甲已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且已生育小孩,双方有较好的家庭生活基础;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减少家庭矛盾、共同努力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殴打原告的有关证据,无法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有利于少年儿童的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龙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周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侯利娟资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资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龙某,女,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九组024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唐某甲,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资源县资源镇同禾村九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龙某诉唐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被告唐某甲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书记员侯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