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刚与乐山豪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乐山豪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赵刚,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谢颖,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乐山豪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蔡良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乔,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吴飞,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刚与被告乐山豪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刚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敖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