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傅尧天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尧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358号罪犯傅尧天,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高中毕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尧天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傅尧天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傅尧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尧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受到监狱级表扬奖励,2014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傅尧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傅尧天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尧天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吴久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