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莫桂安与孟凡合、宣兴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桂安,孟凡合,宣兴合,刘伟,朱学军,宣守彬,李永喜,宣顺义,王连友,宣爱军,刘学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522号原告莫桂安,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官洞村四组011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孟凡合,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庆国,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兴合,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委托代理人刘东旭,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朱学军,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卢龙县。被告宣守彬,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李永喜,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宣顺义,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王连友,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宣爱军,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刘学民,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桂安与被告孟凡合、宣兴合、刘伟、朱学军、宣守彬、李永喜、宣顺义、王连友、宣爱军、刘学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桂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桂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桂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莫桂安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 欢人民陪审员 贺 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