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兵伟与申坤、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兵伟,申坤,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郭兵伟��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被告申坤,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许娟,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兵伟与被告申坤、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兵伟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兵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兵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申坤、许娟承担。保全费290元,由被告申坤、许娟承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