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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葛仁财与被执行人王春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仁财,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79号申请人葛仁财,男,1939年12月30日生,汉族,白山市塑料制品厂退休职工,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王春梅,女,1940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浑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春梅未按判决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葛仁财要求按判决书确定内容变更产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白山市城南街道04-0004-0420-0296-040202、建筑面积42.14平方米(白BQ字第2012011483)的房屋,产权转移为申请执行人葛仁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