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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蔡某,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