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蔡某,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