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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韩丽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华,杨丽萍,何新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962-2号申请执行人韩丽华。被执行人杨丽萍。被执行人何新棠。关于韩丽华诉杨丽萍、何新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丽萍、何新棠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韩丽华共同清偿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30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杨丽萍、何新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丽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9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丽萍、何新棠支付了本案案件款1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韩丽华,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韩丽华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丽萍、何新棠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