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石国强与石本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国强,石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石国强,男,1960年2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本龙,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国强与被执行人石本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9675元,未结标的额296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