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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邱金山与秦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金山,秦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邱金山,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秦积明,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邱金山与秦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星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秦积明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邱金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1)星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汪建林(代理)审判员屈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