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纯兴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纯兴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一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纯兴,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纯兴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郑州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姚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